欧洲理事会成员国之间青年人使用集体护照旅行的欧洲协定
条约类型:开放多边
条约主题:欧洲理事会,护照,旅游,欧洲,儿童未成年人,金融
登记号码:7909
签署年份:1965-08-30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比利时,丹麦,法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列支敦士登,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土耳其,英国
保管国家:欧洲理事会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如果违反第六条的规定,乘坐年轻人的集体旅行证件旅行的一方的成员与该一方分离,或者由于任何原因没有与该方的其他成员一起返回签发该国的国家,该文件的首长应立即通知地方当局,并在可能的情况下通知上述外交或领事代表。缔约各方在签署本文件时可向欧洲委员会秘书长声明。协定或交存其批准,核准或加入书,为准入和留在其领土内并以对等为目的,将本协定的规定扩大适用于合法居住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的年轻难民和年轻无国籍人缔约方并保证其返回。对于理事会的任何成员,其随后应在无保留的情况下签署协议批准书或批准书,或应由谁批准或批准的,本协定应自该签字之日或批准书或批准书交存之日起一个月后生效。本协议应于一个月后生效理事会三名成员应按照第14条在批准或批准上无保留地签署本协定或已批准或批准本协定之日后,普通护照签发当局应签发集体旅行证件根据第9条规定的条件,并应证明其中包含的所有人员都是第2条所规定的签发文件的国家的国民。...
欧洲理事会成员国之间青年人使用集体护照旅行的欧洲协定pdf预览版欧洲理事会成员国之间青年人使用集体护照旅行的欧洲协定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