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21年7月25日《公约》第22条,卢森堡政府应于1927年6月1日至1937年6月1日在比利时市场于1922年6月1日发行的1.75亿法郎的货币贷款中应支付的利息份额。比利时政府为收回1944年解放后在卢森堡领土上流通的商标而存放在卢森堡政府手中的比利时纸币的金额,卢森堡在比利时所承担的净金融负债中所占的份额就两国在同一时期向联合远征军的预付款,贷款和物资,应以国债代表,初始金额为1,672,703,538美元(1,67.372万亿美元一百三十八比利时法郎,在经济联盟有效期内不计利息,在终止时应偿还。在另一缔约方的领土内定居或暂时居住,或利用其领土或其土地,水或航空运输设施的任何一个缔约方,不得在该另一缔约方的领土内就其农业,贸易,工业,资本或劳力的生产而言,或就其在该领土内从事的农业,商业,工业或金融运营或所从事的行业和职业而言,或就运输而言其商品,人员或财产的税法,交通法规,关税,收费,关税,税款或执照(无论以其描述的名称),但适用于其本国国民的名称除外。第一条所指的关税,收费和征款应视为普通收据,应由缔约双方根据关于通信的规定分摊根据《联盟公约》第11条第2款确定的收据。...
比利时和卢森堡大公国之间的关于修订建立Belgo-Luxembourg经济联盟的公约的议定书pdf预览版比利时和卢森堡大公国之间的关于修订建立Belgo-Luxembourg经济联盟的公约的议定书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