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具有P-5及以上专业职等的其他官员,以及执行主任经与政府协商后与联合国秘书长协商确定的其他类别官员根据其在工发组织中的职务职责,应给予政府与奥地利政府相同的特权和豁免,豁免和便利,这些成员具有同等级别的奥地利共和国驻外交使团团长。奥地利共和国不得因工发组织总部所在地在其领土内而对工发组织或其官员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事或弃权的行为或不作为承担国际责任。超出了奥地利共和国作为联合国会员国应承担的国际责任。联合国和共和国f奥地利,考虑到联合国大会在19652年12月20日和1966年11月17日的第2089(XX)号和第2152(XXI)号决议中3设立了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作为联合国大会的附属机构联合国,并应奥地利共和国的要求,根据1966年12月17日第2212(XXI)号决议,*决定在维也纳设立该组织的总部。(3)工发组织或联合国其他官员身为奥地利国民和居住在奥地利的无国籍人士的联合国机关或联合国特派团的专家应仅享有《总公约》规定的特权和豁免,但应理解,此类特权和豁免包括对养恤金免税(b)在政府出于重要行政考虑的前提下,可能无法向政府提供补助金。 e工发组织免除间接税,间接税是工发组织购买或向工发组织提供的服务(包括租金)成本的一部分,政府应不时向工发组织偿还此类税款,一次性支付以下费用:工发组织和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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