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航空运输协定(附件和换文)。 1967年2月27日在布拉柴维尔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8681
签署年份:1967-07-12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丹麦*,刚果共和国
保管国家:丹麦
文本语种:法语
缔约一方有权拒绝授予本条第2款所述的经营许可证,或在指定空运企业行使本条第2款规定的权利时施加其认为必要的条件。协议,如果该缔约方没有证据表明指定该航空公司或该航空公司的国民拥有该航空公司的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则缔约一方的航空当局应向缔约另一方的航空当局提供根据要求,当事方应提供必要的有关指定空运企业的任何常规或其他统计数据,以验证第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提供的运力。缔约双方不使用一条或多条路线上的部分或全部运输能力在考虑到其权利的前提下能够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运输能力,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缔约另一方指定的空运企业。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提供国际服务时,应享有下列权利:(a)可以在不降落的情况下飞越缔约另一方领土的,每一缔约方均有权撤销经营许可证或中止经营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行使本协定第2条规定的权利,或施加行使行使其认为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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