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双重国籍人员服兵役的公约。 1963年6月6日在巴黎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劳动,国籍,法律事项,军事事项
登记号码:8682
签署年份:1967-07-12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丹麦*,法国
保管国家:丹麦
文本语种:法语
因身体不适或由于本国法律“根据本公约的规定被要求履行其军事义务的国家”立法中规定的任何其他原因而免于服兵役的双重国籍国民,也应被视为已在另一国履行了军事义务。根据《公约》第3条的规定,自愿签署了在任一国武装部队中的征兵合同的两名国民,无论何种情况,均应履行其服兵役义务但是,在另一国武装部队中履行了服役义务的有关人员,在另一国以下列形式出示军事地位证明书时,应免于在另一国承担这种义务: (1)居住在丹麦或法国的双重国籍国民应被要求履行其在该国的法律军事义务。他们有19岁的永久居留权。这是丹麦和法国根据《公约》第2条规定的具有双重国籍的人的军事服务,以及其附件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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