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避免对收入和财产税征税的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与《议定书》)。 1966年9月22日在海牙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金融
登记号码:8683
签署年份:1967-07-12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荷兰,挪威*
保管国家:挪威
文本语种:挪威语,荷兰语
企业由一国或多国居民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经营者,以及另一国居民负连带责任承担共同的责任的企业,适用下列规则:如果两个国家的主管当局同意不能将实际管理地视为仅位于一个国家,则第8条第1款和第3款指定的利润,第14条第3款指定的利润第3条和第24条第4款规定的财产,仅应按其所居住的州中每个具有连带责任和共同责任的共有人所持股份的比例征税。与该税额的比例与第6、7、8、9、10条第7、11条第3款,12条第3款,14条第1、2和3、15、16条规定的总收入和财富的比例相同1、17第1、18、20和24段1、3 a在挪威,本协议的第4款应纳税,该税款应构成构成本条第1款所指基础的总收入和财富。在挪威居民获得收入或拥有财富的情况下,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该收入应在本协议中征税。荷兰,挪威应在不违反本条第1款和第4款的规定的情况下,免征此类收入或财产税。如果其中一国的企业通过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在另一国开展业务,则该国在每个国家都应归属于该常设机构,如果它是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从事相同或相似活动并与之独立经营的企业的截然不同的单独企业,则该企业可能会预期获得的利润这是一个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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