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正的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附件一的阿拉伯文本,涉及保护国际武装冲突受难者
条约类型:开放多边
条约主题:战争,人道主义事务,日内瓦四公约议定书,日内瓦公约,人权,法律事项
登记号码:17512
签署年份:1999-07-12
文本类型:A
保管国家:瑞士
文本语种:阿拉伯语
第五十五条关于确保在战争中保护自然环境免受广泛,持久和严重破坏的考虑,并考虑到禁止使用旨在用于或可能导致战争的方法或手段由于对自然环境的这种破坏,从而危及人民的健康或生存,爱尔兰宣布,即使核武器没有受到《第一附加议定书》的直接管制,也仍受制于1996年国际法确认的现行国际法规则。国际法院在关于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方面的咨询意见中列支敦士登公国还宣布,就录音制品而言,生产者是另一缔约国国民的录音制品,将限制录音制品的范围和期限。第十二条规定的保护该国根据《公约》第16条第1款(a)项第(iv)点的规定,保护列支敦士登国民首次固定的录音制品。在《罗马公约》第iv条中,比利时将就其生产者为另一缔约国国民的录音制品,将本条规定的保护范围和期限限于本条规定的保护范围和期限。后者由缔约国国首次向宣布联邦国政府和与之有关的常设秘书处所在地的《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秘书处向宣布国国民首次发放固定录音制品。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就法院在解释,适用和执行《公约》的争端方面的管辖权宣布,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将继续为此作出努力。的每一天,争端各方必须达成协议,才有必要将法院移交给国际司法出于裁决的目的,可以解决此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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