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1月7日,奥地利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社会保障的第二项协定1所载的《奥地利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社会保障的协定》第11条1也适用于紧急援助金(失业救济援助)的接受者。奥地利共和国联邦总统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总统已同意补充和修订奥地利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间的协定1951年5月19日关于失业保险的公约》(第一部《失业保险公约》)并为此缔结了第二公约。就Donauschiffahrt企业的雇员而言,第5条第1款第(3)项,第(4)项1951年4月21日奥地利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间的社会保险协定(a)和(5)没有奥地利或德国在执行本协议时,应将其在国籍保险方面与奥地利和德国国民同等对待.1951年5月19日的《失业保险协议》(《失业保险第一协议》)以及补充,修订的协议并执行该规定也适用于柏林国土,除非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在交换本协议的批准书之日起三个月内通知奥地利共和国联邦政府相反。参加失业保险的义务及其支付的费用应受缔约国的法规管辖,在该法规中,根据奥地利共和国和联邦共和国之间的协议确立了参加疾病或雇员保险的义务。 1951年4月21日发布的德国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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