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的前提下,本协议应适用于在本协议生效之前或之后,另一缔约方的投资者在缔约方的领土内进行的所有投资。某缔约方的领土,但该领土不在本条第(1)c)(ii)款的定义所涵盖的范围内,但另一缔约方的投资者具有主要利益,前者为缔约一方应经缔约双方同意,将公司视为在该投资项下根据本协议享有保护的公司。(2)如果缔约另一方的法律规定或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存在除本协议外,各当事方之间在当前或此后的协议中还包含一项法规,无论是一般法规还是特殊法规,赋予其他签约方投资者的投资权为使本协定享有比本协定所规定的更优惠的待遇,该规定应扩大到以本协定为准。(1)缔约一方应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全面的担保和保护,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少于给予任何第三次诉讼的投资者的投资。(3)本协议中有关给予待遇的规定不得少于给予任何第三次的投资者的待遇。不得将国家解释为使缔约国有义务将任何待遇,优先权或由此而产生的特权扩展给另一方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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