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定生效后,欧洲自由贸易区各国应废除对进口的一切关税,以及自1991年1月1日起对源自土耳其的产品具有同等效力的任何收费,但附件三和附件四中指明的产品除外。依照本附件中的规定逐步取消具有同等效力的进口关税和关税的行为。缔约国对本协定适用此类措施应遵守本协定规定的条件。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有关条款,《 1979年关贸总协定关于为实现国际收支而采取的贸易措施的宣言》以及各缔约方应在《关税总协定》的主持下商定的未来相关文书如果该协议未按照第1款的规定生效,并且土耳其已将其文书在不批准或不接受的情况下,已交存此类文书的签字国代表应于1992年5月1日前开会,并可以决定农业贷款对有关国家生效的时间。任何欧洲自由贸易区国家和土耳其均可缔结进一步协定超出本协议的要求,条件是这些协议应以与该协议下的条款相同的条件向所有EFTA国家开放,并准备为此目的进行真诚的谈判。联合委员会批准的比第25条第3款所指者大的,应提交本协定缔约国接受,并在所有缔约国接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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