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受训者所在的企业的雇用期间爆发了长时间的劳资纠纷,或者如果在受训者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在约定的时间之前终止雇用,则该国的主管当局受训人员在场的人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为他找到合适的职位。一国的主管当局应根据有关入境,永久居留和离境的规定,向另一国的受训人员颁发在该国就业的许可证。在以下条款所规定的条件下,不论所涉职业的一般就业情况和特定雇用情况如何,一国主管当局应在雇主承诺的前提下,向另一国授予实习生规定的许可证向学员支付适当的报酬,即:根据上一年颁发的许可证或根据第四条第一款延长的许可证在缔约国居住或前往缔约国,不得导致第一款规定的年度配额减少应当授予培训许可证,但条件是不得允许受训人员从事任何其他有酬工作或从事除许可证所授予的职业以外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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