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秘书处与阿根廷共和国政府之间关于建立南美地区巴塞尔公约培训和技术转让区域中心的框架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南美洲,区域合作,总部(组织)
登记号码:42880
签署年份:2006-07-0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阿根廷*,巴塞尔公约秘书处
保管国家:阿根廷
文本语种:西班牙语,英语
第一节的规定不适用于第六条第二款所定义的不动产所得以外的所得,但该所得的受款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并且在另一缔约国进行营业的除外。通过设在该常设机构内的常设机构进行陈述,或在该州的另一固定场所中从其固定基地进行独立的个人服务,并且支付收入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机构有效地联系在一起。转让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拥有的常设机构的常设机构的商业财产的动产取得的收益,或者转让属于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德国的固定基础的动产取得的收益。为了提供独立的个人服务,包括缔约另一方,包括从转让该常任理事国中获得的收益可以在该另一国征税(单独或与整个企业建立的企业)或该固定基数的税。如果是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公司从该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收入,则该缔约国可以不对公司支付的股利征收任何税款,除非该股利是支付给该另一国的居民,或支付股利所涉及的股份实际上与常设机构或即使该股息的未分配利润全部或部分包括在该另一州产生的利润或收入,也不会对位于该另一州的固定基数或该公司的未分配利润缴纳该公司的未分配利润的税款。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其中除第6款所适用的具有独立身份的代理人以外的人是代表企业行事并具有并惯常行使的权利在缔约国中,以企业名义订立合同的权力机构,应视为该人在该人为该企业从事的任何活动中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除非该缔约国该人的活动仅限于第4款中所述的活动,如果通过固定的营业场所行使该活动,则根据该款的规定,该固定的营业场所不会成为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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