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的养老金制度下为雇员提供的伤残津贴和遗属津贴方面,应根据日本法律确定的指定期限计算应授予的那些津贴,而该期限应根据日本法律规定的保险期限而定。如果这些系统少于规定的期限,则如果通过第21条第1款或第22条第1款满足了获得此类福利的要求,则应根据比例计算授予的金额。根据日本养老金制度为雇员提供的保险期限与该保险期限和根据比利时法律的保险期限之和。以本条第2款的规定为条件,以获取比利时养老金或根据比利时法律已完成保险范围的人(根据日本法律已完成保险范围)的人的遗属抚恤金在涉及福利的情况下,应在必要时并由比利时主管机构按照比利时法律完成的保险期限进行累加,其范围应与根据比利时法律完成的保险期限不重叠。根据本条第2款和第3款计算日本养老金制度下的雇员福利金额,如果有权享受这些福利的人具有两个或多个此类养老金制度所规定的保险期限,则根据本条第2款所指的从其支付此类福利的养老金制度或本条第3款所指的日本日本养老金制度所涵盖的雇员的保险期限应为所有这样的养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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