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一方应缔约另一方的书面请求,除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手续外,不带入场证或不再满足入境或出境条件的任何人,重新进入其领土。在证明或推定他或她是被请求方的国民的情况下,可以留在请求方的领土内。请求方应在相同条件下重新接纳有关人员,以便在抵达时进行视察被请求缔约方的领土表明,在离开请求缔约方的领土时,他或她不具有被请求缔约方的国籍。有关人员具有被请求方的国籍,应根据公司的要求签发必要的旅行证件(通行证)提出要求的缔约方通过外交使团或领事馆获得的授权不得迟于申请后的十(10)个工作日。根据《公约》附件一第2款所述的资料推定有关人员的国籍在本协议中,被要求缔约方的外交使团或领事馆应立即签发有效的有关人员返回的旅行证件(通行证)。在适用的国家法律的约束下,各缔约方应允许在下列情况下,应留在缔约另一方国民的领土内。...
瑞士联邦与突尼斯共和国之间关于移徙合作的协定pdf预览版瑞士联邦与突尼斯共和国之间关于移徙合作的协定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