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联合国人类住区规划署(人居署)为代表的联合国与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之间关于在突尼斯共和国设立国家代表处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办事处,栖息地
登记号码:54847
签署年份:2017-12-01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突尼斯,联合国(联合国人类住区规划署(人居署))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法语,阿拉伯语
I-54847建立了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联合国,国家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不论国籍,均应免于适用东道国有关承保范围和强制性供款的法律。其社会保障计划在行使其与联合国有关的职能的同时,尤其应要求政府处理因本协议下的运营而产生的任何索赔或第三方可能直接向其索赔的索赔。组织,其官员,特派任务专家,提供服务的人员或由劳工局或有关组织举办的会议,研讨会,培训班,专题讨论会,讲习班和类似活动的参加者,联合国和联合国人员应获得赔偿和免责。尊重此类索赔,除非双方同意该索赔或赔偿责任是由疏忽或故意伤害。主管机关应办公室主任的要求,在不低于政府授予该国任何获授权外交使团的条件的条件下,便利该国获得该国所需的公共服务办公室,包括但不限于公共网络和通讯服务。应邀参加由国家代表处,本组织或其他有关组织举办的会议,研讨会,培训班,专题讨论会,讲习班和类似活动的联合国会员代表在行使职能的同时,享受《公约》第四条规定的特权和豁免。特别是,与国家办事处组织的会议,研讨会,培训班,专题讨论会,讲习班和类似活动有关的所有参与者和个人和其他相关组织应享有法律程序的豁免权尊重他们在此类会议,研讨会,培训课程,专题讨论会,讲习班和类似活动中的口头或书面措辞以及他们的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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