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1928年11月22日在巴黎签署的有关国际展览的公约的议定书
条约类型:开放多边
条约主题:文化事务,展览会
登记号码:4215
签署年份:1958-03-1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奥地利,比利时,巴西,保加利亚,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加拿大,捷克斯洛伐克,丹麦,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芬兰,法国,希腊,海地,匈牙利,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黎巴嫩,摩纳哥,摩洛哥,荷兰,新西兰,尼日利亚,无,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新加坡,西班牙,瑞典,瑞士,坦噶尼喀,突尼斯,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英国,美国,乌拉圭,西印度群岛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法语
除非自上次在同一区域举行的第一届一般展览以来至少间隔了六年,或在另一区域举行了至少两年,否则没有缔约国可以参加任何第一类一般展览。第二类一般性展览除外,除非在同一区域中与上一次一般性展览之间的间隔为两年或在其他任何区域中为一年。在同一国家中,第二次一般性展览中不超过一个一般性展览首次类别评选可以在15年内的任何时间举行,并且两个类别的两次一般展览之间的间隔必须为10年。所有一般展览都属于以下两个类别之一:第一类:受邀国家/地区a)1950年12月15日收到的通知,自1951年1月15日起生效:亚丁(仅亚丁殖民地,不包括卡马兰和亚丁保护国),巴巴多斯u003e英属圭亚那,英属洪都拉斯,文莱,福克兰群岛,斐济,冈比亚,直布罗陀,黄金海岸,香港,背风群岛,马来半岛,马耳他,毛里求斯,尼日利亚,北婆罗洲,北罗得西亚,尼亚萨兰,砂拉越,圣赫勒拿岛,塞舌尔,塞拉利昂,新加坡,索马里兰保护地,坦any尼喀领土,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乌干达,西太平洋,向风群岛,桑给巴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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