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韦格贝格-布鲁根以西的荷兰-德国边境地区进行煤炭开采的条约(附有附件和交换说明)。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燃料,边疆
登记号码:6525
签署年份:1963-02-1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荷兰*
保管国家:荷兰
文本语种:德语,荷兰语
条约区域内的煤炭开采应由一家以荷兰法律为基础的采矿企业进行,该企业位于荷兰,并以其自己的特许权在邻近的荷兰地区从事煤炭开采(荷兰采矿企业)。从荷兰带到地面上的条约区或经该区域运输以进行地下采矿活动。在条约区中,应遵守德国的安全法规。(2)在采矿区内建造的荷兰采矿企业的采矿设施条约范围和由此产生的收入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无需缴纳财产税或所得税,除非进入奖品可在条约范围内保持煤炭运输竖井(起重竖井)的使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与柏林参议院达成协议,希望将柏林土地纳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与德国之间的条约关于在Wegberg-Bruggen以西的德国-荷兰边境地区开采煤炭的荷兰法则,因此向荷兰王国政府提议了以下协议的缔结:。在条约地区的采矿设施:(a )用于地下采矿设施的安装或操作的物品,尤其是建筑材料,基坑支柱,钢制支撑件,轨道,管材,管道,机器,工具,零件,润滑剂和填充材料,应免于进口和通过位于荷兰领土上的竖井和通过条约地区的竖井进入该区域的地下矿山的出口关税,禁止和限制,然后从那里再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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