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担保协议。 1967年2月24日在Maseru签名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投资
登记号码:9853
签署年份:1969-09-02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莱索托,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英语
如果两个国家的政府在谈判请求后三个月末仍未通过共同协议解决该要求,则该要求,包括是否提出国际公法的问题,应提交仲裁庭解决。保证政府以保证金取得的东道国政府法定货币的金额及其贷记额应比给予保证政府国民的资金少或多于优惠源自投资人从事的投资活动,并且担保国应免费获得这些金额和信贷以支付其在东道国政府领土内的支出。在根据本协议发布的保证书中在东道国政府的领土管辖范围内的活动或活动时,两国政府应根据双方的要求,就该项目或活动的性质及其对莱索托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进行磋商。根据本协议签发的保证书中的任何投资者,东道国政府应在遵守下款规定的前提下,将根据保证金支付的任何货币,信贷,资产或投资转移至担保国政府。担保国政府以及担保国对与之有关的任何权利,所有权,索偿,特权或诉因的继承或继任。(b)因根据本协议担保的投资而产生的任何索偿。根据本协定,两国政府对另一国政府提出国际公法的问题,应:提出索赔的政府的要求,应提交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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