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定也适用于缔约国一方外交或领事代表以公务身份签发的文件和履行职责的文件,如果该文件是在缔约国另一方领土内或外交或领事馆提交的话由第三国在其领土内履行职责的缔约国另一方的代表。本协定适用于在缔约国一方领土内发行并应在缔约国另一方领土内提交的文件。缔约国一方或另一缔约国的外交或领事代表,即使该代表在第三国领土内履行职责。如果在两个缔约国中的一个缔约国提交了第二条所定义的文件,对于签名的真实性,文件的签名人的能力表达了合理的怀疑盖章或加盖该文件的盖章或邮票的真实性,可向发出该文件的缔约国提出验证要求。为达成本协定的目的,合法化是指对该文件进行验证的手续。签字的真实性,文件签字人的行为能力以及在适用的情况下,加贴在文件上的图章或邮票的真实性。丹麦王国与德国民主共和国之间的(根据要求取消)法律文件的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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