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凡是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该缔约国另一方不得对该公司所支付的股息征税,除非该股息是付给居民的。该另一国的股份,或就其所支付的股息而言,与该另一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效地联系在一起,也不对该公司的未分配利润缴纳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税款,即使已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润全部或部分由在该另一国产生的利润或收入构成。(1)就本协定而言,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则: ”和“另一缔约国”,是指上下文所需要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或埃及阿拉伯共和国,并且,如果在地理意义上使用本协议,则有关缔约国的税法在其有效的地区以及与领海相邻的大陆架,只要有关缔约国根据国际法在该大陆行使主权,就可以探索大陆架并利用其领土自然资源(2)转让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拥有的常设机构的商业财产一部分的动产,或者转让与居民可用的固定基础有关的动产缔约国另一方为提供独立的个人服务,包括从转让该常设机构(单独或与整个企业)或这种固定基础而获得的收益,应征税:其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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