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之间关于相互保护和鼓励投资的条约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投资
登记号码:29533
签署年份:1993-01-2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保管国家:德国
文本语种:克罗地亚语,德语
(1)缔约任何一方均不得使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的投资或与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有利益关系的投资的待遇不如其给予本国投资者的投资或第三国的投资者的投资优惠。在战争或其他武装冲突,革命,国家紧急状态或起义的情况下,在缔约另一方领土上的投资遭受损失的缔约任何一方的投资者,应给予补偿或其他赔偿,缔约另一方对本国投资者或第三国的投资者所给予的优惠,如果缔约任何一方的国内法或缔约双方均已加入的国际法所规定的协议,则给予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缔约方或他的投资比本条约的规定更优惠的待遇所有内容均以本条约为准。除议定书第5段中关于航空运输的规定外,本条约也适用于柏林国土,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不在本条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联邦执行委员会提出相反的声明。如果缔约任何一方根据其在下列情况下承担的担保向其其中一名投资者支付赔偿金:在缔约另一方领土上进行投资时,缔约另一方应在不损害该缔约另一方根据本条约第8条规定的权利的前提下,根据法律或依法承认转让该投资者向前缔约方的任何权利或主张的合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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