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适用保障措施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军事装备,能源
登记号码:29608
签署年份:1993-02-12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国际原子能机构*,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保管国家:国际原子能机构
文本语种:英语
(c)当组成和纯度适合于燃料制造或同位素富集的任何核材料离开其生产所处的工厂或过程阶段时,或当该核材料或在随后阶段所产生的任何其他核材料离开时在核燃料循环中,进口到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核材料应受本协定规定的其他保障程序的管制。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核材料必不可少且紧迫,以确保核实本项规定应受保障的核材料协议并未转移到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麻管局可呼吁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立即采取必要行动,而不论是否已根据本协议第22条援引了解决争端的程序。如果核材料在受援国不受原子能机构保障的约束,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应作出安排要求原子能机构在受援国接受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对核材料的责任之日起三个月内,接受受援国对转让的确认。以便能够及时完成规定的附属安排在《协定》第38条中,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应提前将其核材料用于其领土内或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的和平核活动中的核材料的数量,超出其数量限制或六个月之前引入本条第1款所述的设施中,以先到者为准。必要时进行机构专项检查,以识别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核实受本协定保障的核材料在将协定移出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之前,如果原子能机构愿意,或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提出要求,则将协定移交给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当准备运输时,在核材料上粘贴密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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