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双方同意,其主管的国家机构和实体应向各缔约方派遣的专家,以执行根据本协定商定的协定和方案,提供适当履行职责和进出境所需的一切便利。根据接受国现行法律和法规对所使用的材料和设备进行采购。负责执行本协定第二条所设想的机构间协定和计划的两国机构和实体要求向联合委员会报告其工作成果,并应提出进一步发展技术和科学合作的建议。为确保为实施本协定而开展的技术和科学合作有系统地进行,两国主管当局应在联合委员会的框架内双方共同拟定在缔约方确定的部门中开展的工作方案。缔约方应共同鼓励和促进技术和科学合作,并应制定综合方案和相互感兴趣的具体项目,信息的交换和传播应按照两国现行的法律和其他规定以及国际上的承诺和在此方面商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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