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于1975年2月1日生效。 e。 ,即根据第5条交换文书(确认1974年12月7日在巴黎生效)生效后第二个月的第一天。本议定书应于第五个月的第一天生效。在交换文书以确认两个国家中每个国家所需的宪法程序完成之后的第二个月。本议定书应一直有效到缔约一方通过外交手段发出通知之日起一年满为止。终止其影响的决定的渠道。由两个政府中的每个政府代表团团长组成的代表团组成的大委员会应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在其中一个政府的倡议下在巴黎和雅温得轮流举行。缔约各方。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联合共和国政府建立大委员会之间的议定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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