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保继续旅行并接受目的地国接受的情况下,每一缔约方应在其领土上接受非本协定任一缔约国国民的人员的过境运输,条件是:有关人员为下列国家的国民:与被请求国有共同边境,但与请求国没有共同边境。除第5条的特殊规定外,每一缔约方应将不在该国停留至少15天的任何人读为MIT人士。如果另一方在另一国领土内提出要求,则该人已在另一国领土内非法越境进入对方领土。缔约双方各方应不经手续并直接通过该方再进入其领土。与边防主管当局的关系,如果另一方当局决定将其驱逐出境,所提供的证件可提供这些人是其国民的证明,或假定是这些人的国民。被请求国的边境当局应请求国的边境当局的要求,未经手续即重新接纳其领土的非国民非法越过共同边界的任何一个国家,以及:在越过边界后不到24小时送交他们的情况下,每一缔约方应接受在请求国警察当局的监督下通过其国际机场区域过境的运输工具,并非本协定缔约国国民的人,只要能确保其继续旅行并得到目的地国的接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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