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于1974年12月9日在美国原子能委员会和瑞士联邦政府最初签署的五年安排中进行了类似的合作,以交换法规事务中的技术信息,并合作制定安全标准。能源局,但在1975年1月19日之后仍在USNRC和FOE之间继续进行,这种安排包括经双方共同商定的延期条款技术信息交换在允许USNRC和FOE这样做的范围内根据各自国家/地区的法律和法规,双方同意交换与指定核能设施的安全和环境影响监管相关的以下类型的技术信息: “其他机密或特权信息”一词是指除“专有信息”以外受提供信息的国家/地区的法律和法规保护免于公开披露且已秘密传输和接收的信息。各方支持传播根据本安排提供或交换的信息的范围,只要可以通过这种传播增加核装置的安全性,则必须保护根据本协议可以交换的专有或其他机密或特权信息,以及提供美国核监管委员会(USNRC)与瑞士联邦能源局(FOE)之间的安排1,用于交换NU CLEAR安全事项中的技术信息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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