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某个EFTA国家发现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含义内的倾销发生在与罗马尼亚的贸易中,或者罗马尼亚发现与该意义上的倾销发生在与EFTA国家的贸易中,则该国家有关缔约方可以根据《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执行协定以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对这种做法采取适当措施。付款困难或迫在眉睫的威胁之下,欧洲自由贸易区国家或罗马尼亚(视情况而定)可根据《关税和贸易总协定》规定的条件,采取贸易限制措施,其期限应有限,并且可能不会超出弥补国际收支平衡的必要条件。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欧洲自由贸易区国家应废除所有关税进口关税和对原产于罗马尼亚的产品具有同等效力的任何费用,但附件三中规定的产品除外,其进口关税和具有同等效力的费用应按照该附件中的规定逐步取消。如果这些措施对源自罗马尼亚的EFTA成员国进口的产品征收关税,从价税不得超过25%,并且应保持对来自EFTA成员国的产品的优惠。如果罗马尼亚认为欧洲自由贸易区国家未能履行本协定规定的义务,则有关缔约国可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适当措施。...
欧洲自由贸易协会国家与罗马尼亚之间的贸易协定pdf预览版欧洲自由贸易协会国家与罗马尼亚之间的贸易协定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