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名签约承运人的航空业人签发给任何人或指定航空公司,或就经营协定的服务的飞机而言,应允许与根据《公约》确立的标准有所不同,并且已向国际民航组织提出异议航空或组织,另一缔约方的航空机构可根据本协定第19条第1款要求与该缔约方的航空当局与以下方面进行磋商。每一缔约方也应同情考虑该请求缔约另一方作出相互的行政安排,使缔约一方的航空当局可以在缔约另一方的领土内自行评估航空器经营人针对发往目的地的航班所采取的安全措施。第一个签约派里的领土。为了在缔约另一方领土之间和在第三国商定的服务点之间运输,缔约一方的指定空运企业应有权以不低于该价格的价格或在该价格上施加限制性关税的条件下进行匹配。第三和第四自由航空公司或同一部门的航空公司安排的服务。缔约一方应根据其本国法律并在对等的基础上,尽最大可能免除缔约另一方的任何航空公司的海关限制,飞机,燃料,润滑油技术油,消耗品,发动机零配件,发动机的常规设备,飞机存放(包括酒,烟草和其他用于以下目的的产品)的进口税,消费税,其他海事税和费用在飞行过程中限量出售给乘客)和其他倾向于使用或仅与运输有关的物品该航空公司的飞机以及印刷的机票库存,航空运单,上面印有公司标志的任何印刷材料的运营或维修,以及该航空公司免费分发的通常的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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