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2条第(l)(a)款适用的人,在其领土内,需要立即必要的治疗,即对任何需要立即就医的健康不良事件的治疗另一方,应以不低于该领土居民适用的优惠条件获得这种医疗待遇。(2)因在缔约国领土内提供的医疗而应支付的任何金额协议应由接受治疗的人承担。(3)第2条第(l)(b)款适用的人应立即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而不论其时间长短。 (2)本协议不适用于为寻求医疗的特定目的而进入另一方领土的一个缔约方领土的居民,除非该协议人是一个(a)任何一方均无责任就按照本协议提供的另一方医疗费用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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