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附有议定书和1991年8月23日和10月24日的纸币交换)。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投资
登记号码:30681
签署年份:1994-02-1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捷克斯洛伐克,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英语,捷克语
联邦外交部向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大使馆致以谢意,并荣幸地代表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政府建议该国政府之间的协定议定书1990年7月10日在布拉格签署的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以及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促进和保护投资联合王国政府,不应成为捷克政府之间协议的组成部分1990年7月10日在布拉格签署的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应被视为无效。联邦外交部建议:本说明以及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大使馆的说明,确认了具有上述提议的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应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协定,该协定将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大使馆说明中给出的日期生效。爱尔兰。本协议第6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因此,与收益和贷款还款有关的付款不受限制地转让,最多只能在任何一年内进行。英国投资者的投资价值的20%,该价值是在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接受投资之日的投资价值。(ii)就英国而言: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包括领海和位于英国领海以外的任何海域,已经或将来可能会被指定为根据国际法在联合王国的国内法中规定,联合王国可在该区域内行使对海底和地下土壤以及自然资源的权利,并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将本协定延伸的任何领土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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