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韩民国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以下简称“当事方”)深信有必要进一步加强河流和河流领域的合作和技术交流。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照《大韩民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协定”)的有关规定9月30日完成。大韩民国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部之间在水资源领域的技术合作安排1,如有必要,各方可举行磋商根据协定在联合委员会会议期间或在两党之间商定的日期在工作一级举行的会议遵守每个国家/地区有关法律和法规中规定的程序。 (b)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专家的交流:(c)关于共同利益的主题的联合研究:(d)双方可能商定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合作,除另有协议外,每一方均应承担根据每个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进行人员交流而产生的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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