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兰西共和国工业,邮电和对外贸易部以及大韩民国对外贸易,工业和能源部(以下简称“当事方”),均基于平等与公正的原则。互惠,并希望加强和发展工业审判合作,并根据1981年4月4日签署的《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与大韩民国政府经济合作协定》(以下简称“协定”),2商定如下:关于建立工业部,邮电部和法国对外贸易部以及对外贸易,工业和能源部之间的工业合作委员会的行政安排1。缔约方应在《经济合作协定》的框架内开展工业合作委员会的活动。成立法韩联合经济合作委员会,向法国联合工业,邮电和对外贸易部报告:GERARD LONGUET。双方应尽一切努力发展企业之间的工业和技术合作以及两国机构,与科学和经济学领域已经开展的合作活动进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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