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持澳大利亚总领事馆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地名,外交和领事关系
登记号码:34444
签署年份:1998-03-0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澳大利亚*,中国
保管国家:澳大利亚
文本语种:英语,中文
在《协定》第16条提到的情况下,将通过由荷兰主管机构颁发的证书授予退休人员的身份,该证书授予了福利,并在其中注明了授予日期和金额。证书的签发日期第一节中提及的福利金额将根据死者在65岁之前根据Neer-Landesa完成的保险期的总工期与他们年满15岁之日起至死亡之日止的持续时间,但以他们年满65岁之日为最晚日期。两国法律规定的保险不符合被保险人的要求。有权在仅根据一国的法律完成的保险期内获得利益只要有必要根据适用的法律享有福利,该国家的主管机构将合计根据每个国家的立法完成的保险期限,只要这些期限不重叠即可。利益的权利已根据第18条确定,上述利益的数额将根据利害关系方根据荷兰法律在15岁之后和该人年满15岁的日期与丧失工作能力和随之而来的无效日期之间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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