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尔兰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之间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对收入和资本利得税实行逃税的公约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
登记号码:45620
签署年份:2009-01-0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印度,爱尔兰*
保管国家:爱尔兰
文本语种:北印地语,英语
遵守印度法律关于在印度境外支付的税款抵免印度税收抵免额的抵免规定(不得影响本通用原则)的情况下,根据爱尔兰法律,爱尔兰应缴纳的税款金额为根据本公约的规定,无论是直接或间接扣除,印度居民均应允许爱尔兰境内来自印度和爱尔兰均已征税的来源所得作为抵免该税收抵免的抵免额。就该收入而应缴纳的印度税,但数额不超过该收入占应予征收印度税的全部收入的印度税的比例。依照第三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的企业进行营业在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每一缔约国应将其应得的利润分配给该常设机构。希望使之成为一个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从事相同或相似活动并与该永久性企业完全独立地业务的截然不同的单独企业。转让动产构成部分的收益缔约国一方企业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拥有的常设机构的商业财产,或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缔约国的居民为履行该目的而可以使用的固定基地有关的动产独立的个人服务,包括从转让产生的这种收益。除非适用第9条第9款第I款,第11条第7款或第12条第6款的规定,否则,企业支付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支出缔约国一方为确定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应纳税所得额,应计算该缔约国应纳税所得额。在与付给第一提及国家居民相同的条件下具有延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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