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之间的协定,避免在收入和资产税方面实行双重征税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
登记号码:52481
签署年份:2015-01-2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德国*,乌兹别克斯坦
保管国家:德国
文本语种:乌兹别克语,俄语,德语
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不动产所得以外的所得,但该所得的受让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 ,或在该州的其他独立国家中,从位于该州的固定基地进行独立的个人服务,并且向其支付收入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效地联系在一起。转让动产构成部分的收益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具有的常设机构的资产,或与缔约国另一方缔约国的居民为执行独立的个人服务而可以使用的固定基地有关的动产,包括从转让这样的常设机构(单独或与整个机构企业或固定基础的企业,可以在该另一国征税。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应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在每个缔约国应归属该常设机构,如果它是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从事相同或相似活动并与该企业完全独立地进行交易的不同的,单独的企业,则预期可以取得的利润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并且在支付股息的公司在其缔约国另一方营业,则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是居民,通过位于其内的常设机构,或在该州其他国家从事独立的个人服务,设在其中的固定基数,并向其支付股息的控股实际上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数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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