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缔约双方应将委员会共同主席的任命相互告知对方,该共同主席应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召开第一次会议。 -当缔约方代表出国参加委员会会议,联合工作组和论坛,并在与本协定第二条规定的活动有关的合作方案范围内开展工作时,该修正案应构成本协定的组成部分,并且该修正案的生效程序应与第13条中规定的程序相同。-缔约方可以通知彼此通过外交渠道就在不同国际论坛上审议的问题的立场和评估进行相互交流,并应尽可能提供对等支持就与他们有关的环境问题进行决策。-为了交流经验,缔约双方应分享执行本协定第二条规定的活动所必需的任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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