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交或领事使团成员以及国际组织及其机关和官员根据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项享有的权利,应适用以下规则:(a)外交官或领事使团之一的外交或领事使团成员如果在另一国或缔约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居住且是派遣国国民的两个国家被要求在该国直接向动产或动产缴纳直接税,则视为在该国居住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但在另一国的动产所缴纳的税款应从来源扣除以扣减的税款,如果在该国一国中受雇的人由于其就业原因而暂时居住在另一国领土内,没有一个单一的居住期限超过一年,即使他的工作收入可抵扣,他也不应就其工作所得在该国征税。如果缔约国居住或居住在两个国家之一中,并且在该国免于缴纳动产直接税或动产收入,则无权从在另一国建立的企业通过参与在另一国建立的企业的管理或资本而在另一国建立的企业,从源头上扣除。在商业或财务关系方面,其条件与第三家企业所处的条件不同,所有通常原本会出现在其中一家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但已以这种方式转移到另一家企业的利润可以在不影响可用的法律补救措施和第25条规定的友好程序的情况下,将其加到第一家企业的应纳税利润中。...
避免双重征税公约和就收入税,财产税和继承税建立互惠原则pdf预览版避免双重征税公约和就收入税,财产税和继承税建立互惠原则pdf完整版